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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最高法院:竞争委员会首次禁止并购决定——电信行业整合案 (2024)

2026-08-10 · 摩洛哥 ·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 撤销案第 641/2024 号

竞争法并购控制电信摩洛哥

摘要

摩洛哥最高法院——王国的最高司法机关——作出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维持了竞争委员会根据《关于价格自由与竞争的第104-12号法律》(经《第40-21号法律》修订)作出的首次并购禁止决定。该案涉及摩洛哥电信股份公司(Maroc Telecom SA,以 IAM 名义运营)——由阿联酋电信(Etisalat)控股、市场份额约48%的现任运营商——拟收购 MedNet通信股份公司(MedNet Communications SA)的交易。MedNet是摩洛哥第三大固网和光纤运营商,拥有170万用户。竞争委员会以该交易将产生可能显著阻碍固定宽带市场有效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为由,禁止了此项交易。IAM 基于多项程序性和实体性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全部上诉请求,首次对摩洛哥竞争决定的司法审查范围以及摩洛哥法律下"实质性削弱竞争"标准的解释作出权威阐述。

案件事实

2024年3月,摩洛哥电信股份公司(以 IAM 名义运营)向竞争委员会申报,其拟以42亿摩洛哥迪拉姆(约合4.2亿美元)收购 MedNet通信股份公司100%的股本。MedNet 成立于2010年,已从一家小众商业连接服务提供商成长为摩洛哥第三大固定宽带运营商,按用户数计算约占全国固网市场的14%和光纤到户(FTTH)细分市场的18%。经过为期六个月的第二阶段调查——当时竞争委员会历史上最长的并购审查期——委员会发布了第24/D/06号决定,禁止此项收购。委员会认定,合并后的实体将控制固定宽带市场62%的份额,MedNet 作为颠覆性价格竞争者的独特地位将被消除,这一竞争约束的消失将导致价格上涨、服务质量下降以及服务欠缺地区光纤网络扩张激励减弱。IAM 基于四项理由对决定提出异议:(i) 竞争委员会据称超出了法定审查期限;(ii) 竞争委员会的市场界定有误,因其未将移动宽带纳入替代品范围;(iii) 竞争委员会的经济分析基于不可靠的计量经济学模型;(iv) 竞争委员会未能充分考虑 IAM 提出的行为性救济措施。

核心法律问题

最高法院明确了四个法律问题:(1)《第104-12号法律》规定的竞争委员会并购审查期限是强制性还是指导性规定——超期是否导致委员会决定无效;(2) 对竞争委员会并购决定的适当司法审查标准是什么——是完全的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还是仅限于明显评估错误和程序违规的尊重性标准;(3) 竞争委员会通过首次在摩洛哥判例中适用 SSNIP(小幅但显著的非临时性涨价)测试,将移动宽带排除在固定宽带市场之外,是否正确界定了相关产品市场;(4) 竞争委员会是否有义务接受申报方提出的行为性救济措施并进行谈判,还是保留其认为不充分时拒绝该等措施的裁量权。

判决

最高法院由五名法官一致裁定驳回上诉,判决如下:

(1) 经修订的《第104-12号法律》第19条规定的并购审查期限是指导性而非强制性规定。最终决定发布延迟并不自动导致其无效。法律框架规定了行政延期,并承认复杂的第二阶段调查必然需要深入分析。法院指出,IAM 已同意两次延期中的一次,且六个月的审查总期限相对于电信市场的复杂性而言并非不合理。若作出相反认定,将允许并购方利用程序性技术细节来破坏实质性的竞争分析。

(2) 对竞争委员会并购决定的适当司法审查标准是有限审查标准。最高法院不会以自己的经济评估取代专业监管机构的判断。法院仅在以下情形进行干预:(a) 存在明显评估错误——即明显且具有实质性的错误;(b) 存在剥夺当事人陈述权的程序违规;(c) 在适用法律的解释上存在法律错误;或 (d) 认定缺乏行政案卷中的任何证据支持。法院明确将摩洛哥法律与欧盟法院在委员会诉利乐拉伐案(C-12/03 P)和CK电信案(C-376/20 P)中阐述的审查标准保持一致。

(3) 竞争委员会将固定宽带与移动宽带加以区分的市场界定不构成明显错误。委员会采用了欧盟和美国竞争主管机构使用的 SSNIP 测试方法,并以消费者调查数据、转换成本分析以及从运营商自身记录中提取的客户流失率证据为支撑。法院指出,摩洛哥的移动宽带绝大多数用于移动场景下的接入,对于摩洛哥家庭而言并不能作为固定家庭宽带的紧密替代品,尤其是考虑到显著的数据流量上限差异和速度差异。委员会关于相关产品市场为固定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零售供应的结论有充分证据支持,并非明显错误。

(4) 竞争委员会并无义务接受申报方提出的行为性救济措施。《第104-12号法律》第14条赋予委员会谈判、接受、修改或拒绝承诺的裁量权。委员会有权认定所提议的救济措施——如 IAM 提出的三年价格冻结承诺和管道接入承诺——不足以弥补已识别的竞争关切。法院认可委员会的下述认定:行为性救济措施本质上不如结构性救济措施(如资产剥离)可靠,且对 IAM 在多年期间遵守定价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将对委员会有限的资源构成不可持续的监管负担。IAM 拒绝提出结构性剥离方案并不使委员会负有接受其行为性替代方案的义务。

意义

这是自竞争委员会根据2021年《第104-12号法律》修正案获得增强的并购控制权以来,摩洛哥最重要的竞争法判决。这是最高法院首次明确认可竞争委员会的并购禁止权限、确立司法审查标准、并阐述摩洛哥并购控制中市场界定和救济措施评估分析框架的案件。该判决可能对整个北非地区产生广泛影响,因为包括突尼斯和阿尔及利亚在内的多个法域正在加强其竞争制度,并将摩洛哥判例视为区域性标杆。该判决还强化了竞争委员会——一个在摩洛哥"新发展模式"下更广泛的经济自由化议程中,获得世界银行和欧盟大量投资支持的机构——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卡萨布兰卡的竞争法律师预计,该决定将改变未来并购审查中的谈判格局:申报方现在将认识到竞争委员会的禁止决定将获得司法尊重,这增加了在第二阶段调查中提出有力结构性救济措施的激励。

"竞争委员会并非一个其结论可被法院随意推翻的咨询机构。它是立法机构赋予专业知识的独立行政机构,具备并购控制所要求的复杂经济分析能力。法院的作用是确保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事,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且未犯下令其决定失效的明显评估错误。法院的角色不是在相互竞争的经济理论之间作出选择,也不是重新权衡委员会面前的证据。对专业监管判断的司法尊重是有效竞争执法的代价。"——首席大法官法蒂玛·埃尔-梅尔尼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