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突尼斯司法体系中的最高司法机关——就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和突尼斯法律下的不正当竞争原则作出了一项具有先例意义的判决。争议发生在一家全球知名的法国奢侈时尚品牌与一家突尼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后者制造并销售带有商业外观的手袋——包括独特图案、配色组合和标识位置——该商业外观与法国品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高度近似。在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国原告并未将其全部商标在突尼斯国家标准化和工业产权局(INNORPI)注册。最高法院撤销了二审法院的判决(该判决以仅当地注册的商标受保护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并认定驰名外国商标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享有保护——该条款通过2001年4月17日《2001-36号工业产权保护法》以及突尼斯在TRIPS协定下的义务被纳入突尼斯法律。法院进一步认定,突尼斯制造商对法国品牌整体商业呈现——包括店铺布局、包装和视觉陈列——的系统性模仿,构成《突尼斯商法典》第36条和第37条下的不正当竞争,使原告即使对商业外观中未经注册的要素也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Lumière公司(Maison Lumière SA)是一家总部位于巴黎、创立于1923年的法国奢侈时尚品牌,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全球销售其手袋和皮具。其标志性的“ML”字母组合图案和菱格绗缝皮革设计已在多个司法辖区注册为商标,包括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多个阿拉伯国家的国际注册。然而,在相关时期,Lumière公司仅通过INNORPI在突尼斯注册了其文字商标“MAISON LUMIÈRE”。其字母组合图案和绗缝设计商标尚未在突尼斯商标注册簿中单独注册,尽管该公司的产品已通过突尼斯城和苏塞的授权零售商销售超过二十五年,并在突尼斯平面和数字媒体上广泛宣传。2022年,El-Manara皮具有限责任公司(Société El-Manara de Maroquinerie SARL)——一家位于突尼斯城附近Mghira工业区的突尼斯皮具制造商——开始以“LUXIÈRE”品牌生产和分销手袋,复制了Lumière公司畅销产品线所特有的菱格绗缝图案、交织字母组合图案、金链肩带设计以及独特的酒红色内衬。这些手袋通过El-Manara在突尼斯城、斯法克斯和苏塞的自营零售店以及一个电子商务网站,以约为正品十分之一的价格销售。Lumière公司向突尼斯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禁止进一步销售、查封并销毁侵权商品,并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主张280万突尼斯第纳尔的损害赔偿。初审法院给予部分救济,发出禁令,但以仅文字商标在本地注册为由,将损害赔偿限制为40万突尼斯第纳尔。在上诉中,突尼斯上诉法院进一步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认定(i)未注册的商标——即使是驰名商标——依据突尼斯法律不享有任何保护,且(ii)在缺乏注册外观设计权的情况下,商业外观模仿不构成不正当竞争。Lumière公司就法律问题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确定了三个主要法律问题:(1)《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该条要求成员国即使在缺乏当地注册的情况下也保护驰名商标——是否可在突尼斯法院直接适用,还是需要超越《2001-36号法律》一般援引之外的国内实施立法;(2)商业外观、店铺布局、包装和整体商业呈现——这些并未单独注册为商标或工业外观设计的要素——能否构成《突尼斯商法典》第36条和第37条下的不正当竞争请求权的基础;(3)证明某一商标在突尼斯“驰名”需要何种程度的证据——具体而言,国际声誉加上一定的当地商业存在是否足够,还是该商标必须为突尼斯一般公众所知,而非仅为相关消费者群体所知。
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该院由不同法官组成的合议庭重审,并认定:
(1) 驰名商标即使在缺乏当地注册的情况下也有权在突尼斯获得保护。法院认定,《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与《2001-36号法律》第1至4条以及突尼斯在TRIPS协定(经1995年1月23日《95-7号法律》批准)下的义务一并理解,构成突尼斯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并可在突尼斯法院直接援引。法院区分了普通商标——其可执行性要求在INNORPI注册——与驰名商标,后者享有植根于国际条约义务的特殊(sui generis)保护。法院指出,依据2014年宪法第20条,经正当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因此《巴黎公约》在突尼斯具有宪法性地位。上诉法院关于仅注册商标受保护的认定因此构成法律错误。
(2) 对竞争对手整体商业呈现的系统性、故意模仿——包括未单独注册为知识产权的要素——在模仿要素的累积效果造成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可构成《商法典》第36条和第37条下的不正当竞争(concurrence déloyale)。法院采纳了“全部情势”(totalité des circonstances)方法,认定法院必须整体评估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业声誉和投资的寄生性利用,而非孤立地分析每个被模仿的要素。法院认定,El-Manara的行为——不仅限于手袋本身,还包括相似的店铺布局、金色调包装以及使人联想到Lumière公司标志性产品线的产品命名惯例——超越了合法竞争的范畴,构成对商誉的故意侵占。
(3) 为确立某一商标在《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含义内的“驰名”,原告必须证明该商标在突尼斯相关公众群体中享有相当程度的知名度——而非全体普通公众。法院认定,突尼斯境内可观的销售量、长期的当地广告、突尼斯出版物中的主动媒体报道,以及证明突尼斯市场奢侈品皮具购买者自发认知的消费者调查证据——综合起来——满足了驰名商标地位的认定门槛。法院明确拒绝采纳部分阿拉伯司法辖区所适用的更高的“普通公众认知”标准,指出该标准实际上会剥夺专业性商品或奢侈品的保护,因为其消费者群体从定义上即更为狭窄。
该裁决是突尼斯最高法院自2001年工业产权框架改革以来作出的最具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判决。它解决了突尼斯法律中长期存在的一个模糊之处——即缺乏当地注册的驰名外国商标的可执行性——这一模糊之处曾被当地制造商利用,以相对不受惩罚的方式生产“仿制”奢侈品。该判决显著强化了突尼斯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并代表着朝遵守《欧盟—突尼斯联系协定》(1995年签署,1998年生效)以及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入自由贸易协定》(ALECA)谈判迈出的重要一步——在ALECA谈判中,欧盟一直持续敦促突尼斯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对国际品牌所有人而言,该裁决为在无需进行穷尽式当地注册的情况下在突尼斯执行驰名商标权利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不正当竞争的“全部情势”方法——借鉴自法国法理学但现在已牢固扎根于突尼斯法律——为打击尚不构成商标假冒的寄生性模仿提供了灵活的学说工具。突尼斯的知产实务人士预计,该判决将引发国际奢侈品、化妆品和消费品品牌的一系列执法行动——这些品牌长期以来将突尼斯视为知识产权救济薄弱的司法辖区。该裁决对其他马格里布司法辖区——特别是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也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国家的法院一直在处理类似问题,并经常以突尼斯和法国判例作为有说服力的依据。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非各国可随意给予或拒绝的裁量性让步。它是《巴黎公约》下的一项约束性义务——突尼斯于1883年加入该公约,其条款构成突尼斯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商标注册制度不得沦为寄生主义的工具——即当地企业利用外国商标持有人的声誉和投资牟利,同时规避国际法所施加的实体义务。《巴黎公约》不允许一国对世界上的商标所有人说:‘你们的商标在这里受保护,但前提是你们必须就每一个商标走完我国的国内注册程序。’那将使第6条之二形同虚设,并将公约变成一份单纯的注册邀请,而非保护保障。”——合议庭庭长 Moncef Bouzayane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