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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最高上诉法院:电子合同的效力与远程销售中消费者的撤回权 (2024)

2026-08-19 · 巴勒斯坦 · 电子商务与消费者保护法 · 最高上诉法院第 341/2024 号案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电子合同巴勒斯坦

摘要

巴勒斯坦最高上诉法院(محكمة النقض الفلسطينية),即约旦河西岸的最高普通上诉法院,就电子合同的执行性及线上远程销售中消费者保护的范围作出了一项重要判决。争议起因于一名拉马拉消费者通过社交媒体市场上的一家在线商家订购了一部智能手机,已通过电子转账支付全部价款,但收到的设备在实质上与所宣传的机型不同,且在使用数日内即出现故障。商家拒绝退款,并援引其条款中一项点击即同意的规定,该条款企图排除一切退货与撤回。法院认定:(一)通过电子平台订立的远程销售合同,在消费者的同意依经认证的电子记录得以确立的情况下,属于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符合《2018年第15号电子交易法》就书面与签名要求所作的规定;(二)《2018年第21号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撤回权(冷静期)适用于线上远程销售,商家单方面企图排除该权利的条款因其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且不可执行;(三)就远程销售商品与宣传是否相符的争议,举证证明已交付相符货物且消费者已被清楚告知强制性条款的责任,由商家承担。该判决是巴勒斯坦关于电子交易法与消费者保护交叉领域的权威判例,并将巴勒斯坦的司法立场与地区及国际上承认电子商务有效并同时对其课以强制性消费者保障的趋势保持一致。

案件事实

巴勒斯坦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建立在两项核心立法之上:《2018年第15号电子交易法》(قانون المعاملات الإلكترونية رقم 15 لسنة 2018),该法赋予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及电子合同与其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及《2018年第21号消费者保护法》(قانون حماية المستهلك رقم 21 لسنة 2018),该法赋予消费者一系列强制性权利,其中包括一项法定期间,使以远程方式购物的消费者得以在该期间内无惩罚地撤回合同。2023年,被上诉人——一名居住于拉马拉的消费者——向上诉人——一家通过社交媒体店面经营的在线商家——购买了一部在广告中宣传为全新未拆封旗舰机型的智能手机,并已通过电子转账支付全部价款。该商家的标准条款在结账前由消费者通过单次点击接受,其中规定所有销售均为最终交易,任何情况下均不接受退货、换货或撤回。设备送达后,被证明是一部经翻新的、不同规格的机型,且于数日内出现故障。消费者要求退款并解除合同;商家拒绝,并援引"最终交易"条款,并另行抗辩称,由于不存在纸质签名,故未成立有约束力的合同。消费者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还款款并获得赔偿。一审法院认定已成立有效的电子合同,但裁定消费者受"最终交易"条款约束;上诉法院则撤销该判决,认定该条款无效并判令退款。商家随后向最高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核心法律问题

最高上诉法院归纳了三个待决问题:(一)一项完全通过电子平台订立的合同,在不存在纸质文件或手写签名的情况下,依巴勒斯坦法律是否有效且具有约束力,以及何种证据足以确立消费者的同意;(二)《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撤回权是否适用于线上远程销售,以及商家是否可以凭借单方标准条款排除或限制该权利;(三)在远程销售货物是否与广告相符的争议中,举证责任应归于何方。

判决

最高上诉法院驳回了商家的上诉,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并作出如下裁判:

(1) 电子合同有效且具有约束力,消费者的同意可由经认证的电子记录加以确立。法院认定,《电子交易法》赋予电子记录与电子签名与其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效力,故仅因一项合同系通过电子平台订立、不存在纸质文件或手写签名,并不能使其无效。消费者对该销售的同意,已由经认证的电子交易记录——订单、接受及付款确认——所共同证明,构成具备要约与承诺的有效合同。法院驳回了商家关于缺乏手写签名即应使交易无效的抗辩。

(2) 法定冷静期撤回权适用于线上远程销售,且不能由单方条款加以排除。法院认定,《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一项强制性权利,使其得在法定期间内撤回远程合同;该权利系一项公共政策规则,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予以减损。该商家企图排除一切退货与撤回的"最终交易"条款因此无效且不可执行,并不能阻碍消费者解除合同并收回价款。法院指出,冷静期撤回权的强制性反映了消费者立法的保护目的:在远程销售中,消费者于缔约前无法检验货物,因此必须于收到货物后获得一项真正的撤回机会。

(3) 证明相符货物的交付及强制性条款的披露,举证责任由商家承担。法院认定,在消费者主张依远程合同所交付的货物与广告所述不符的情形下,证明已交付相符货物的举证责任应由商家承担,因其乃掌控供应与货物描述的一方。商家未能履行该举证责任;证据表明,所交付的设备为一部不同规格的翻新机。法院同样认定,证明消费者已被清楚且显著地告知合同强制性条款的举证责任应由商家承担;单次点击接受标准条款,单独尚不足以证明消费者的注意力已被引向商家如今试图主张的条款。

意义

该判决是巴勒斯坦关于电子合同效力及线上远程销售中消费者保障的权威性阐述,且出现于巴勒斯坦电子商务迅速增长的时刻。在实体零售因通行限制与封控而屡屡受阻的背景下,巴勒斯坦消费者与商家已大规模转向电子市场与社交媒体商务,但这些交易的法律后果,直至本判决之前仍悬而未决。法院一方面确认完全通过电子记录与签名订立的合同有效且具有约束力,为电子商务的繁荣提供了其所必需的确定性;另一方面又同时认定,法定冷静期撤回权乃强制性公共政策规则,不能由标准条款排除,并将相符性与披露的举证责任配置于商家一方,由此将远程销售中消费者因缔约前无法检验货物而处于不利地位的关系重新予以平衡。法院的判决对在巴勒斯坦市场经营的商家与平台亦提供了明确的实务指引:标准条款不得企图排除消费者的强制性权利;货物的描述必须真实准确;商家必须保留能够证明相符货物交付及条款已获清楚披露的电子记录。实务界人士指出,法院的论述与埃及、约旦及海湾国家电子交易与消费者保护立法相呼应,并预期相同的原则将适用于电子支付及平台服务等日益增长的领域。该案预计将在巴勒斯坦法院被要求调和电子交易的执行性与消费者立法保护目的及巴勒斯坦商法所根植之伊斯兰教法关于善信与禁止格栅尔(gharar)的原则时,被广泛援引。

"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与其他任何合同无异:它通过要约与承诺而成立,其效力并不取决于是否存在纸质文件或手写签名,而取决于是否存在经认证的电子记录所证明的合意。然而,电子交易自由并非没有限制。在缔约前无法检验货物的远程购物消费者,享有一项属于公共政策规则的撤回权;商家不得通过其标准条款中的规定剥夺消费者的该权利。当货物相符性发生争议时,证明相符货物已经交付的举证责任,应由掌控供应与货物描述的商家承担。"——巴勒斯坦最高上诉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