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最高法院处理了伊斯兰继承规则与现代公司结构的复杂交叉问题,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构成埃及民法典下可继承的个人财产作出裁决。
一名已故商人持有一家家族有限责任公司 60% 的股权。其第二任妻子依据伊斯兰法主张八分之一继承权,而第一次婚姻的子女则主张公司章程将股权转让限制于家庭成员并排除配偶。
法院裁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动产,依据 1943 年第 77 号继承法第 1 条可继承,但合同转让限制(如运营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在股东去世后继续有效并约束继承人。遗孀有权获得其继承份额的价值,但无权违反运营协议条款成为股东。
该判决平衡了伊斯兰法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与现代公司结构的合同自由。表明埃及法院将以经济方式保护继承权,同时不损害公司的合同安排。